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50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被 告 柯宏昌(原名柯有昌、張有昌、張煒昌、柯煒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參拾伍元,及其中肆萬陸仟陸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伍仟肆佰參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竹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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