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465號
原 告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吳源霖
被 告 莊隆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
送前來(108年度重小字第879號),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捌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鍾 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岱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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