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小字第46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莊佳璋
被 告 鄭潘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零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仟零參拾玖為元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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