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東簡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林峻德
兼
訴訟代理人 林達誠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高明昇
高英豪
高蜜襄
呂寶碧
高英杰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08年9月20日107年度東簡字第3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
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16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