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56號
原 告 永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嘉政
訴訟代理人 楊青晃
上列原告與被告顧國良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2,337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
(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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