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51號
原 告 大統灌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仁邦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煌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684,524元【計算式:(15,800元×323.78㎡)+(15,800元×2
5.36㎡)=5,684,52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31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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