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39號
原 告 周明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福源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