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8年度,239號
TNEV,108,南簡補,239,2019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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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39號
原   告 周明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福源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
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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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