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16號
原 告 柯炎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月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