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8年度,216號
TNEV,108,南簡補,216,2019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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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16號
原   告 柯炎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月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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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