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補字,108年度,184號
TNEV,108,南簡補,184,20191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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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184號
抗 告 人
原   告 郭炳輝 


抗告人與相對人祭祀公業郭黃傳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就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9日所為駁回抗告 人之裁定提起抗告,然未繳納抗告程序裁判費用1,000元, 其抗告顯於法不合,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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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