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960號
被 告 高峰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鴻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利債
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5,644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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