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185號
原 告 鄧金蓮
被 告 洪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始與法定程式相符,如 審判長已定期間先命補繳裁判費,原告仍未遵期補繳裁判費 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規定)。除民事訴訟法第三章別有規定外,簡易訴訟程序 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因未依法定程式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8年8月26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該裁定並已於108年8月29日送達給原告,惟原告 卻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等情,有上開民事裁定1份、送達證書 1份、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份在卷可稽,足堪認定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起訴因未繳納裁判費而有不合程式之 情形,經本院定期命其補繳裁判費後仍未補正,自應以裁定 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