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168號
原 告 蔡月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廷曜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8,930元,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