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救字,108年度,52號
TNEV,108,南救,52,2019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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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救字第52號
聲 請 人 柯炎鎮


相 對 人 李月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 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 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號、43年台抗字第1 52號判例意旨參照)。又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 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 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 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 院104年度台聲字第1362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法院調查聲 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 ;若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駁回其聲請,殊無另 為調查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在監執行中,無工作收入, 又無存款及財產,家中父母已老逝,也與兄長親人久未聯繫 ,兄長全靠社會補助維生,亦無任何親戚朋友可以聯絡先行 代付訴訟費用,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雖陳稱其現在監服刑,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云云,然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均未曾提出任何 可供法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主張為真正。是揆諸前揭 法條及最高法院判決意旨,聲請人本件聲請即於法未合,本 院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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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