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08年度,1658號
TNEV,108,南小,1658,20191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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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1658號
上 訴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孟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設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236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前開應繳納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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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