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07年度,1740號
TNEV,107,南簡,1740,20191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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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740號
上訴人即原告 鍾鼎 
送達代收人  黃鈺棠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1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李佳龍
林珞潁即林雅萍劉慧苓、陳春生、許月華洪佶嫻洪郁雅
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415,95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70,500元占
用面積共5.9平方公尺=415,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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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