慰問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8年度,103號
TPBA,108,訴,103,201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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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3號
原告  梁春富
追加原告 王中貞

王秋崙

王晨偉

王章

趙鈞

朱信義
吳幼華

吳澤



李玉錦

李東茂

李金根

李信男



劉李碧雲

卓佳生

易燕芳
林元生

林文徵



林月清


林哲然

林家健

林麗華

武邱月英

邱紘政


徐蓉君


英武



張火松

張漢平

張福星


盛 熙

郭其義

林陳彩

許陳錦

陳文昌

陳啟輝

陳莉生

曾美蓉

陳進財

陳瑞祥

鄭金鳳


曾坤

黃桂明

黃萬相


楊敏儀

詹新相


雷寶春

劉春鳳

羅曹保雪

劉塘業

蔣 政
鄭培

鄧潔華

謝海宗

王啟田

吳松國
吳桂枝
吳鏡波
李正雄

周文武

林昌縣
林貴龍
林銓茂

邱忠宏

徐慶寶

高新見
張世

張海鳳


張乾水
張魁秀

郭正宏

陳昭成

陳惠旺

傅家木

彭富萬
彭達煥
彭榮海

黃立燈
黃勇雄

黃陞鑫
黃碧榮
黃銀妹
温阿來
葉容妹
詹進祿
劉子田
劉松源

劉榮昌
鄧仁發
賴漢雄

謝長梅
藍周秀梅

羅士峯
方義杉

朱福榕
余信雄

吳天發

吳翹玠


李山
李富美



李継宗

沈美雲
林幸德

邱義雄
施世芳
施正倫


洪溪圳


徐潤明

張玉正

張基琛

張曾祜
許榮炳

陳沈美

陳明德

陳明鎮

陳能銓
陳楚璞

陸喬松

傅登雄



曾竹清
黃晉錦
黃敏福
黃顯榮

楊金福
楊榮泉

楊躍山

靳福根

趙彥端
劉英霞


潘建雄

薛文清
謝利雄

謝金雄

謝寶仁

顏達益

羅偉隆
鐘福欽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沈榮津(部長)
訴訟代理人 廖昭銘
  張瑜真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歐嘉瑞(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 律師
上列原告聲請於與被告間有關慰問金事件,追加王中貞等139人
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第1項)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 訴。但經被告同意或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不在此限。(第 2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第3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訴之變更或追加,應予准許:一、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 一確定,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二、訴訟標的之 請求雖有變更,但其請求之基礎不變。三、因情事變更而以 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四、應提起確認訴訟,誤為提起撤 銷訴訟。五、依第197條或其他法律之規定,應許為訴之變 更或追加。(第4項)前三項規定,於變更或追加之新訴為 撤銷訴訟而未經訴願程序者不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 11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梁春富前於民國108年1月26日對被告等起訴,求 為判決撤銷行政院107年11月21日訴願決定及被告經濟部應 轉令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補發給全體退休人員106年 度起之三節慰問金及恢復發給此後之三節慰問金,其雖於起 訴狀送達被告等後,於108年5月31日陳報(一)狀補正王中 貞等139人名冊,並主張其為退休協會理事,為王中貞等139 人之代表,惟本件起訴狀當事人欄僅記載原告梁春富1人, 且起訴狀末頁也以原告梁春富1人署名蓋章,原告梁春富並 於108年8月8日準備程序中表明其於起訴狀中係以其自然人 名義起訴,追加其於108年5月31日補正狀王中貞等139人為 追加原告,並將上開聲明之「全體退休人員」等字更正為「 梁春富」等語(本院卷第21-27頁起訴狀、第193-223頁陳報 一狀、第251-252、255頁準備程序筆錄),是本件應僅原告 梁春富1人於108年1月26日起訴,並於108年8月8日言詞追加 其他王中貞等139名為原告。然本件被告等均不同意原告梁 春富追加王中貞等139人為原告(本院卷第252頁),且原告 梁春富、追加之原告係各自向被告等間請求給付三節慰問金 ,係屬不同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原告梁春富與追加之原告 王中貞等139人間之訴訟標的無須合一確定,況追加原告施 昇甫、陳清奇張安雄鍾俊明於追加起訴前已死亡(本院 卷第313、329、416、444頁),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 卷可稽,故原告所為訴之追加,難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 忠 仁
    法 官  吳 坤 芳
     法 官  羅 月 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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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