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貸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上字,108年度,142號
TPBA,108,簡上,142,2019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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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08年度簡上字第142號
上 訴 人 邱悅媖

被 上訴 人 內政部
代 表 人 徐國勇(部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優惠貸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5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7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訴外人即上訴人之子陳伯嘉於民國90年4月間,以其所有門 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0號O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向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該公司於94年1月1日與富邦 商業銀行股份合併,由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 並更名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辦「行政院優 惠購屋專案貸款」,借款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並由政 府補貼利息0.85﹪,借款期間自90年5月2日起至110年5月2 日止(下稱系爭貸款)。其後陳伯嘉於95年1月24日將系爭 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經被上訴人於108年1月31日 以內授營宅字第1080801364號函(下稱原處分),以陳伯嘉 已於95年1月24日將系爭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配偶以外之 人為由,其申辦之系爭貸款應自同日起停止補貼,並返還自 該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已獲政府補貼之利息,合計18萬4, 845元(下稱系爭利息)。上訴人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 經行政院於108年5月9日以院臺訴字第1080801364號訴願決 定書(下稱訴願決定)駁回其訴願,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 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同年7月15日以108年度簡字第 177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 遂提起本件上訴,並聲明:原判決廢棄;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均撤銷。
二、上訴人起訴的主張,引用原判決所載。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的判決,是以:上訴人非原處分之相對人 ,且依其主張意旨,原處分並未使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有 損害,訴願決定以上訴人對原處分不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依訴願法第77條第3款規定不予受理,並無不合。又上訴人 提起本件訴訟欠缺當事人適格要件,其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故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等詞 ,為其判斷的基礎。
四、本院經核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並無違誤。茲就 上訴理由再予補充論述如下:
㈠按行政訴訟,除法律別有規定得就無關自己權益之事項,對 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外,以保護個人主觀權 益為目的提起主觀訴訟為原則。依行政訴訟法第3條規定, 提起行政訴訟係指提起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在 具體之訴訟事件中,須有訴訟實施權,始得以自己名義為原 告或被告,而受本案判決之資格,此即行政訴訟上所謂「當 事人適格」。行政訴訟既屬保障人民主觀權益之救濟程序( 行政訴訟法第1條規定意旨參照),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而 例外開放之公益訴訟外,行政訴訟法上其他訴訟種類,均以 原告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為前提,方有提起訴訟利用 此程序救濟其權益之訴訟權能。又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 提起撤銷訴訟者,除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外,利害關係人亦得 提起,惟此所指利害關係,乃係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 包括事實上之利害關係,亦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行政處 分而直接受有損害者,始為相當;若僅具經濟上、情感上或 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者,並非所謂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 提起撤銷訴訟者,須依原告主張足以顯現出行政處分有損害 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可能者,其原告之當事人適格始無欠 缺。
㈡原處分停止補貼並命返還系爭利息之對象係陳伯嘉,上訴人 並非原處分之相對人,此有原處分附於原審卷可稽。縱上訴 人主張其為陳伯嘉之母,系爭貸款嗣後亦由其負責清繳乙節 屬實,至多僅具有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 而已,但不能因此即認其就被上訴人對陳伯嘉所為之原處分 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得以上訴人自己之名義對陳伯嘉所 受之處分提起撤銷訴訟。是上訴意旨以其係原處分之利害關 係人,依法得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等語,為不可採,其進而 主張原處分違法等節,自無庸再予審究。
㈢綜上所述,原判決依上訴人於訴狀內記載之事實,認上訴人 提起撤銷訴訟不具備當事人適格,援引行政訴訟法第107條 第3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並 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請求廢棄,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 、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勳    法 官 梁 哲 瑋
  法 官 孫 萍 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 聚 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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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