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721號
原 告 洪光煊
被 告 銓敘部
代 表 人 周弘憲(部長)
訴訟代理人 廖康如
王永偉(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當事人間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 用。
二、本院前因認本件之裁判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27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違反平等原則、比 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及正當法律程 序,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爰於民國108年6月28日聲請司 法院大法官解釋,經司法院收文後編案為108年度憲三字第 34號(參本院卷p189)。本院並於同日裁定於司法院大法官 就有關上開法律是否牴觸憲法作成解釋公布前,停止本件訴 訟程序,合先敘明。
三、經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6條、第37條、第38條、 第39條為司法院大法官另案受理立法委員林德福、李鴻鈞、 高金素梅等38人聲請解釋案之聲請標的,司法院大法官已於 108年8月23日就上開法律有無牴觸憲法作成釋字第782號解 釋。而關於同法第27條之部分,亦於釋字第782號之解釋理 由書加以判斷(詳見解釋理由書參、六、㈡、3、⑴),且 其係計算每月退休所得替代率之基礎,為解釋文結論之必要 論據基礎,亦有拘束力,故本院聲請解釋之標的皆已被釋字 第782號解釋所涵蓋。
四、而上揭聲請解釋案,亦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議決應 不受理在案(參本院卷p191);綜上所述,本件停止訴訟程 序原因已不存在,應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爰依 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魏式瑜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