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補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374號
TPBA,107,訴,374,2019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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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4號
原 告 徐振春

陳楊愛玉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
訴訟代理人 黃勃舜
 楊恩銘
 羅盛騏
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民國108年12
月12日下午三時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坤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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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