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74號原 告 徐振春 陳楊愛玉被 告 桃園市政府代 表 人 鄭文燦(市長)訴訟代理人 黃勃舜 楊恩銘 羅盛騏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民國108年12月12日下午三時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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