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07年度,1098號
TPBA,107,訴,1098,20191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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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98號
抗 告 人 富足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品潔(董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衛生局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01098號裁
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4月2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 業於108年4月30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鑫楨
法 官 許瑞助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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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足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