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年訴字,107年度,40號
TPBA,107,年訴,40,2019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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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年訴字第40號
原   告 袁寄梧

幸慧

雷麗欽
張庾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昱成 律師
朱敏賢 律師
被  告 教育部
代 表 人 潘文忠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 律師
賴秉詳 律師
陳姿穎 律師
被 告 新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侯友宜
訴訟代理人 李宗翰

何孟澤
王心吟
上列當事人間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程序事項:
(一)本件被告教育部代表人原為葉俊榮,嗣於訴訟進行中依序 變更代表人為姚立德潘文忠,並經變更後代表人具狀聲 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新北市政府代表人原為朱立倫,嗣於訴訟進行中 變更代表人為侯友宜,並經變更後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 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 用。
三、本院受理107年度年訴字第40號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 卹條例事件,因認被告教育部作成民國107年6月11日臺教學



(一)字第1070080253號及被告新北市政府作成107年6月5 日新北府教人字第1070966818號處分書所適用之公立學校教 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6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 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爰於108年5月8日裁定命於司法院大 法官解釋作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因司法院釋字第783 號解釋已作成,上開規定已不生因違憲疑義而有取捨困難之 問題,該聲請解釋案業經108年9月27日司法院大法官第1497 次會議決議不受理,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已消滅,應 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四、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許麗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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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