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北簡字第307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張俊嶠
毛嘉龍
孫睿隆(原名:孫履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更正本院於民國92年
3 月24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法院亦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 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 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 ,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前段、第434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宣示判決筆錄主文第 1項漏載連帶 給付,爰聲請更正云云,惟查,本件卷宗因已逾保存期限而 銷毀,有本院檔案銷毀目錄在卷可稽,已無從調卷核對是否 有所稱明顯錯誤而需更正之處,原告復未提出其他本件宣示 判決筆錄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事證,是原 告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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