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2193號
TPEV,108,北補,2193,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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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19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建中柯政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參仟
捌佰捌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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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