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00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智源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零貳
佰參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參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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