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2003號
TPEV,108,北補,2003,2019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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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00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智源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萬零貳
佰參拾參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參仟參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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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