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933號
原 告 鎮旦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曉娟
訴訟代理人 施建仁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張建偉
被 告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懷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
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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