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932號
原 告 鄧佳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肆拾柒萬參仟陸佰柒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
捌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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