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1932號
TPEV,108,北補,1932,2019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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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932號
原   告 鄧佳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肆拾柒萬參仟陸佰柒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
捌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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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