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1906號
TPEV,108,北補,1906,2019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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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906號
原   告 劉青青 
被   告 潘氏梅 PHAN THI MA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5,4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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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