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906號
原 告 劉青青
被 告 潘氏梅 PHAN THI MAI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5,4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