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1902號
TPEV,108,北補,1902,20191007,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902號
原  告 詹文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中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