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1887號
TPEV,108,北補,1887,2019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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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887號
原   告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承健 
訴訟代理人 陳迎秋律師
上列原告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告沈明育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壹拾參萬陸仟玖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
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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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