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1797號
TPEV,108,北補,1797,20191008,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797號
原   告 A少年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A少年之父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A少年之母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慧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章生徐月明即臺北市私立北極星文理技藝短
期補習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原告應補繳如附表所示金額,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
│     │ 請求金額即 │第一審裁判費│  應繳  │
│ 原 告 │ 訴訟標的 │ (新臺幣)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
├─────┼──────┼──────┼─────┤
│ A少年  │  30萬元 │  30萬元  │  3200元 │
├─────┼──────┼──────┼─────┤
A少年之父 │  10萬元 │  10萬元  │  1000元 │
├─────┼──────┼──────┼─────┤
A少年之母 │  10萬元 │  10萬元  │  1000元 │
├─────┴──────┴──────┼─────┤
│                   │  5200元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