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665號
原 告 李秀芬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黎銘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黃鎮、黃建群及廣太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24萬1,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27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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