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08年度,1650號
TPEV,108,北補,1650,2019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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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1650號
原   告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牧野純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車號000-0000號車主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萬0,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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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客二四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