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9079號
TPEV,108,北簡,9079,2019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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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907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尚瑞強 
訴 訟代理 人 陳天翔 

       吳昌遠 
       劉佩聰 
被    告 周書維 


       周純吉 
兼上二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周純安 

被    告 周沛臻 
兼上一人訴訟
代  理  人 周文凱 
被    告 周秀芬 
       周世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周秀芬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周秀芬前積欠原告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 (下同)8萬8,331元、汽車貸款8萬6,480元, 及自民國105 年7月30日起算之利息迄未清償(下合稱系爭債權), 其中 汽車貸款部分業經取得鈞院106年度北小字第3168 號民事判 決及確定證明書(下合稱系爭確定判決)在案。又被告周秀 芬之父即被繼承人周正庸於106年10月1日死亡時,遺產尚有 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屋)、附表二所示之未 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存款、



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存款),上開被告均未拋棄繼承(訴外 人周盈辰已拋棄繼承),故系爭房屋、系爭建物及系爭股票 存款應係被告共同繼承。詎料,被告周秀芬為免遭原告追索 , 竟將系爭房屋於106年12月12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 辦理移轉登記予被告周文凱周純吉,系爭建物及系爭股票 存款則由被告周純安繼承,被告周秀芬之上開行為乃有害及 原告系爭債權之無償行為, 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 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周秀芬周文凱周純吉周世彥周純安周書維周沛臻就周正 庸所遺系爭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意思表示及被告周文凱周純吉就系爭房屋、系爭建物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 予撤銷。(二)被告周文凱周純吉應將周正庸所遺系爭房 屋,原因發生日期為106年10月1日、 登記日期為106年12月 22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二、被告則以:因被繼承人周正庸生前已將其遺產安排分配,囑 咐不動產部分由兒子繼承,女兒則繼承現金,因系爭房屋尚 有周正庸於新光商業銀行之抵押貸款餘額363萬0,677元,故 被告等協議由被告周文凱周純吉周世彥周純安等4人 繼承系爭房屋及上開銀行貸款(嗣被告協議將系爭房屋登記 在被告周文凱周純吉的名下以便於辦理繼承及轉貸),系 爭建物及系爭股票存款由被告周純安繼承,被告周沛臻、周 秀芬、周書維及訴外人周盈辰等4人各分現金30萬元,其後 被告周文凱周純吉遂以系爭房屋向新光商業銀行另行辦理 繼承轉貸500萬元,除償還周正庸上開抵押貸款外,並將貸 得款項中之120萬元分配予被告周沛臻周秀芬周書維周盈辰各30萬元。又被告周秀芬已依上開遺產分割協議領取 現金30萬元,被告並未刻意協商以上開分割繼承方式協助被 告周秀芬躲避債務,難認有害及原告之系爭債權,故原告請 求撤銷系爭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無理由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 得並聲請 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民法第244條第1項、 第4項定 有明文。查被告周秀芬前積欠原告系爭債權,其中汽車貸款 部分業經原告取得系爭確定判決在案。又被告周秀芬之父即 被繼承人周正庸於106年10月1日死亡時,遺產尚有如附表一 所示之系爭房屋、附表二所示之系爭建物及如附表三所示之 系爭股票存款,周正庸之繼承人為被告等情,此有信用卡申 請書、信用卡帳務值查詢、客戶帳務查詢、系爭判決、系爭



房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周正庸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稅籍資料清單、活期儲蓄存 款存摺、持股證明、本院家事法庭107年4月30日北院忠家合 106年度司繼字第2140號函、 繼承系爭統表及戶籍謄本等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73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均堪 信為真實。而被告辯稱:因被繼承人周正庸生前已將其遺產 安排分配,囑咐不動產部分由兒子繼承,女兒則繼承現金, 且因系爭房屋尚有周正庸於新光商業銀行之抵押貸款餘額36 3萬0,677元,故被告協議由被告周文凱周純吉周世彥周純安等4人繼承系爭房屋及上開銀行貸款(嗣被告協議將 系爭房屋登記在被告周文凱周純吉的名下以便於辦理繼承 及轉貸),系爭建物及系爭股票存款由被告周純安繼承,被 告周沛臻周秀芬周書維及訴外人周盈辰等4人各分現金 30萬元(下稱系爭遺產分割協議),其後被告周文凱、周純 吉遂以系爭房屋向新光商業銀行另行辦理繼承轉貸500萬元 ,除償還周正庸上開抵押貸款餘額363萬0,677元外,並將貸 得款項中之120萬元分別於107年1月2日、3日提領後以現金 或匯款方式分配予被告周沛臻周秀芬周書維周盈辰各 30萬元等情,並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存簿及存款存摺對帳 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07至211頁、第229至233頁),原 告對此亦表示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37頁),是被告周秀芬 雖未分得系爭房屋,然其仍分得現金30萬元,則被告周秀芬 之上開系爭遺產分割協議行為難認屬無償行為。又原告主張 被告周秀芬分得之30萬元與系爭房屋之分配價值顯不相當, 足認被告刻意以系爭遺產分割協議協助被告周秀芬躲避系爭 債權,系爭遺產分割協議乃有害及原告之系爭債權云云。惟 衡諸社會生活常情,遺產之分配往往考量被繼承人生前意願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貢獻(有無扶養事實)、家族成員間 感情,被繼承人生前已分配予各繼承人之財產(贈與歸扣) 、承擔祭祀義務等諸多因素,始達成遺產分割協議,自不能 單純以各項遺產之客觀市價衡量繼承人間就遺產分配之公平 性,且參以若原告所稱如系爭房屋價值甚高乙節為真,則被 告周秀芬如未同意由被告周純吉周文凱辦理繼承登記系爭 房屋部分,其所能獲得之利益應大於原告之系爭債權金額甚 多,況被告周秀芬所分得之30萬元亦高於系爭債權金額,衡 情被告周秀芬實無必要為逃避系爭債權之清償責任而喪失繼 承系爭房屋之較大利益,益徵被告周秀芬並非為侵害原告之 系爭債權而故意與其他被告為系爭遺產分割協議,是系爭遺 產分割協議應係被告間衡量前揭各種諸多因素及各項遺產價 值後,經被告全體同意而為之決定無訛。從而,被告間既有



系爭遺產分割協議存在,依該協議之內容,被告周秀芬並非 單純拋棄繼承遺產之權利,其亦獲得30萬元作為補償,則被 告就系爭遺產分割協議及依該協議內容所為就系爭房屋所為 分割繼承登記之行為,並非被告周秀芬單一之無償財產行為 ,則原告以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主張該等行為乃害及原告 系爭債權之無償行為,應予撤銷云云,自屬無據。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 (一)被告周秀芬周文凱周純吉周世彥周純安、周 書維及周沛臻周正庸所遺系爭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意 思表示及被告周文凱周純吉就系爭房屋、系爭建物所為之 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二)被告周文凱周純吉應 將周正庸所遺系爭房屋,原因發生日期為106年10月1日、登 記日期為106年12月22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均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附表一:
┌────────────────────────────────────┐
│土地標示 │
├─────────────────┬──┬──────┬────────┤
│土 地 坐 落 │使用│ 面積 │ 權利範圍 │
├───┬───┬──┬──┬───┤區分│(平方公尺)│ │
│縣 市│鄉 鎮│ 段 │小段│地 號│ │ │ │
│ │市 區│ │ │ │ │ │ │
├───┼───┼──┼──┼───┼──┼──────┼────────┤
│臺北市│中山區│吉林│三 │392 │ │ 320.00 │周文凱:20000分 │
│ │ │ │ │ │ │ │之846 │
│ │ │ │ │ │ │ │周純吉:20000分 │
│ │ │ │ │ │ │ │之846 │
├───┴───┴──┴──┴───┴──┴──────┴────────┤
│建物標示 │
├────┬────┬─────┬────────────┬───────┤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




│ │ │ │ (平方公尺) │ │
├────┼────┼─────┼────┬───────┼───────┤
│臺北市中│臺北市中│臺北市中山│層次面積│附屬建物及用途│周文凱:2分之1│
│山區吉林│山區吉林│區吉林路25├────┼───────┤周純吉:2分之1│
│段三小段│段三小段│8號2樓 │二層 │陽台:8.69 │ │
│5337建號│392地號 │ │63.54 │雨遮:9.25 │ │
│ │土地 │ │ │ │ │
└────┴────┴─────┴────┴───────┴───────┘
附表二:
┌────────────────────────────────────┐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門牌號碼 │ 建物面積 │權利範圍 │
│ │ (平方公尺) │ │
├───────────────┼────────────┼───────┤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之1 │110.16 │周純吉:1分之1│
│ │ │ │
├───────────────┼────────────┼───────┤
│桃園市○○區○○街00號對面 │134.9 │周文凱:1分之1│
│ │ │ │
└───────────────┴────────────┴───────┘
附表三:
┌──┬────┬────────────┬───────┬──────────┐
│編號│財產種類│帳戶 │金額(新臺幣) │ 備註 │
│ │ │第三人 │股數 │ │
├──┼────┼────────────┼───────┼──────────┤
│ 1 │現金(存│陽信商業銀行 │493元 │周純安繼承 │
│ │款) │ │ │ │
│ │ │ │ │ │
├──┼────┼────────────┼───────┼──────────┤
│2 │現金(存│新光商業銀行 │116元(迄至106│周純安繼承 │
│ │款) │ │年1017日帳戶餘│ │
│ │ │ │額為2,125元) │ │
│ │ │ │ │ │
├──┼────┼────────────┼───────┼──────────┤
│3 │股票 │華泰商業銀行 │897股(含現金 │周純安繼承 │
│ │ │ │股利696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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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