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88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日揚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即日揚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葉榮吉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被 告 林秋月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童雅羚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號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陳秀鳳
住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四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就被告
日揚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即日揚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林秋月、童雅
羚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
仟捌佰壹拾元;就被告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秋月部分核定
為貳拾玖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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