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8368號
TPEV,108,北簡,8368,2019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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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836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被   告 楊秀貞(即楊健祥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秀貞為被告楊健祥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 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 條、第175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楊健祥於本件訴訟繫屬後之民國108年6月14日死亡, 無第1、2順位繼承人,其第3順位繼承人為楊秀貞,有原告 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爰依 原告聲請裁定命楊秀貞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程序。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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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