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6155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被 告 京泗陽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梁仙芝
法定代理人 彭清廉
廖助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被告應給付」部分均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由被告負擔」部分均更正為「由被告連帶負擔」。另「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應更正為「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請求給付租金之訴,請求被告連帶負擔 清償責任,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未於主文及理由欄記載連帶給 付之意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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