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45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源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㨗間返還代墊車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