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車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4559號
TPEV,108,北簡,4559,20191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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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455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何源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㨗間返還代墊車款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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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