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739號
TPEV,108,北簡,1739,2019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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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739號
原   告 林邑潔 
      林財福 

      謝智閎 

      林財旭 

      林瑛楨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原告於民國108年10月31日擴
張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500,000元,是本件應徵一審裁判費
5,400元,扣除原告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
4,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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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