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5454號
原 告 聯碩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明發
訴訟代理人 楊文達
被 告 劉粹倫
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所訂定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第十八 條後段約定:「若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合意以本不動產所在 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件訴訟應由不動 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而本件原告向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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