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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4273號
TPEV,108,北簡,14273,2019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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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4273號
原   告 張育祐 
被   告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懷慈 
上列當事人間更換手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4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 已於同年月9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為證。原告迄未補正 前開事項,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 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為證,應認其訴 為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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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