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3212號
TPEV,108,北簡,13212,20191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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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3212號
原   告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被   告 葉瀞文(原名葉碧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一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 零八年九月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此裁定於一百 零八年九月十八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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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