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2941號
原 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輝
訴訟代理人 林鴻安
被 告 游清根
(未到)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北簡字第12941號返還租賃車輛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108 年10月25日下午2 時19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將如附件一所示之租賃車輛(廠牌:中華,型式:KT 349FB10 、引擎號碼:4M42Y02818A 、牌照號碼:8305-99 )返還予原告:如不能返還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50, 000 元予原告,及自民國108 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5,95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50,000 元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兩造簽有租賃契約,由被告擔任連帶保證人,承租附件一所 示之車輛,但被告違約,並未如期返還等情,已經原告提出 車輛租賃契約等為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採取,因依系爭租 賃契約及民法第226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二、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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