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照護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2804號
TPEV,108,北簡,12804,2019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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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804號
原   告 財團法人私立廣恩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林偉峰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宋執仁間請求給付照護費用事件,依原告訴之聲
明第二項所載「被告應自108 年8 月份起,於嗣後每月1 日按月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 萬元,至原告之母親高錦雲(即受照
護者)自原告財團法人私立廣恩老人養護中心遷出之時止」可知
,此係將來給付之訴,且為因定期收益涉訟,惟期間未定,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而推定其期間為10年,是此部分請求
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60 萬元(即3 萬元12月10年=360 萬
元)。另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則
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406 萬7,212 元(即第一項聲明46萬7,
212 元+第二項聲明360 萬元=406 萬7,212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 萬1,293 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5,070 元,尚欠3
萬6,223 元,是本件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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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