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2716號
TPEV,108,北簡,12716,201910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2716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訴訟代理人 張文杰
被   告 謝蔡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參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肆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參佰零捌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870元
合 計 2,870元

1/1頁


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