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2710號
TPEV,108,北簡,12710,20191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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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北簡字第1271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劉關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
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零柒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陸仟伍佰壹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貳萬零柒佰壹拾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3月7日向訴外人渣打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美商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渣打銀行)申請信用貸款,並約定借款利率年息為8.99%, 為期12個月,期滿後則改為年息13.88%,期間如有2次或以 上遲延繳款紀錄者,其利率自動調為年息19.95%計算。詎 被告至94年9月30日止,尚積欠新臺幣(下同)220,717元未 為給付,嗣原告受讓渣打銀行對被告之上開債權,爰依貸款 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答辯。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貸款申 請書、貸款還款明細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經 濟部函、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資料明細 表、公告等件為證;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正。因此,原告依貸款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430元
合 計 2,4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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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