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270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賴春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同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玖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參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事實:被告向原告申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使用, 但違約,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其利息。
二、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負責。
三、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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