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2615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張宏益
被 告 芳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廖清瀧
法定代理人 陳源峰
洪呂惠
廖守惟
廖柏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九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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