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035號
原 告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蘇瑜欣
被 告 蔡文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
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
年十一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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