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8年度,10001號
TPEV,108,北簡,10001,2019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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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0001號
上 訴 人 張月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于力等間因本院一○八年度北簡字第一
○○○一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
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
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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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