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8年度,709號
TPEV,108,北小,709,2019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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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709號
原   告 林侯桂花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複 代理人 尹景宣律師
      郭耘彤 
被   告 林松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所為
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返還價金事件」記載,應更正為「違反銀行法等事案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 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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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